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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9條

海事評議書之送達,應作成送達證明,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差為送達 人,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三。 海事責任評定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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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