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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與種苗輸出管理辦法 第5條

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種苗輸出,應由學術機關提出申請,或由本會農 ( 林) 業試驗所逕行辦理。 前項申請應檢同種子、種苗及輸出文件等向執行機關提出,由該機關洽辦 檢驗、出口及寄運手續。但經核准與國外學術機構合作者,得自行辦理檢 驗、出口及寄運手續,並副知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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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