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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與種苗輸出管理辦法 第6條

凡因外交需要,贈送友邦政府之種子種苗,得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如友邦 政府需要種子種苗係第三條規定不准輸出之作物時,由主管機關與有關機 關會商核定後,交由執行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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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