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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加入大陸地區註冊會計師協會為非執業會員許可辦法
› 第6條
臺灣地區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加入大陸地區註冊會計師協會為非執業會員許可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經許可為
第三條
之行為後,有下列各款情事 之一者,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申報書及相 關文件向會計師公會申報: 一、卸任該協會之會員代表或理事。 二、退出該協會。 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備查事項。 會計師公會受理前項申報案件,準用
第四條
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並 函轉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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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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