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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第14條

漁船油除漁會代購轉交外,不得轉借、轉售、移作他用、改變品質或無故 在陸上存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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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