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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漁船船主:指持有主管機關核發特定漁業執照之漁業人。 二、仲介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接受漁船船主委託辦理大陸地區漁船船員(以下簡稱大陸船員)之僱用、進入境內水域、接駁、轉換雇主、續僱、解僱、送返及離船等相關業務之機構。 三、經營公司:指大陸地區依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外派大陸船員提供臺灣地區近海或遠洋漁船勞務,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之公司。 四、近海漁船:指以臺灣地區港口為基地之作業漁船。 五、遠洋漁船:指依遠洋漁業條例經許可於公海或他國內水、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從事漁撈作業之漁船。 六、直航客船: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經許可得從事臺灣地區或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大陸地區間海上載客直接運輸之船舶。 七、查驗漁港:指金門、馬祖地區近海漁船船主自行以原僱用漁船接駁大陸船員得停泊之金門、馬祖地區漁港。 八、通航港口: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二條公告之港口。 九、暫置場所:指大陸船員岸置處所及暫置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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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4條漁船船主在臺灣、澎湖離岸十二浬外及金門、馬祖地區距岸一千公尺水域外僱用大陸船員協助作業,與大…第5條漁船船主辦理大陸船員之僱用、進入境內水域、接駁、轉換雇主、續僱、解僱、送返及離船等相關事項,…第6條船籍所在地漁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僱用大陸船員或設有暫置場所,且非屬下列漁船者,其漁船船主…第7條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年滿十八歲。二、具請領大陸地區核發之近海船員登輪…第8條暫置場所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邀集當地國防、海岸巡防、警察、港政、衛生、勞工及移民等相…第9條前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窗口及專線,受理漁船船主及大陸船員申訴事件。海岸巡防機關或…第10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財團法人臺灣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兩岸漁合會)辦理下列事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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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