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船籍所在地漁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僱用大陸船員或設有暫置場所,且非屬下列漁船者,其漁船船主得申請僱用大陸船員: 一、總噸位未滿十之漁船。 二、舢舨或漁筏。 三、經營區劃、定置漁業權漁業或海上養殖漁業之漁船。 四、經營專營或兼營娛樂漁業之漁船。 五、活魚運搬船。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