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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漁船船主辦理大陸船員之僱用、進入境內水域、接駁、轉換雇主、續僱、解僱、送返及離船等相關事項,應委託仲介機構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仲介機構接受漁船船主委託辦理第五條事項,應與漁船船主簽訂委託勞務契約,並得向漁船船主收取服務…

「總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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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