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61條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1條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派員至暫置場所檢查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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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