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升等考試規則 › 第4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升等考試規則 第4條

本考試之類科及應試科目,如附表之規定,其有增減或變更時,應於考試 六個月前公告之。 ┌──────────────────────────────┐ │臺灣地區省 (市) 營事業機構人員第十二職等升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 │目表 │ ├──────────────────────────────┤ │壹 本考試各科別普通科目為: │ │一 國父遺教 (三民主義、建國方略、建國大綱) 及中華民國憲法。│ │二 國文 (論文及公文) 。 │ │貳 筆試科目中凡列為選試科目者,由應考人各任選一科。 │ ├─┬─┬─┬─┬──────────────────────┤ │類│職│職│科│ │ │ │ │ │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 │別│組│系│別│ │ ├─┼─┼─┼─┼──────────────────────┤ │行│普│一│行│三 行政法研究 │ │ │通│般│政│四 行政學研究 │ │ │行│行│ │五 政治學研究 │ │ │政│政│ │六 公共政策研究 │ │ ├─┼─┼─┼──────────────────────┤ │ │財│財│財│三 財政學研究 │ │ │務│稅│務│四 經濟學研究 │ │ │行│行│行│五 財務法規研究 │ │ │政│政│政│六 財稅制度及財稅問題研究 │ │ ├─┼─┼─┼──────────────────────┤ │ │經│企│企│三 企業管理學研究 │ │ │健│業│業│四 民法研究 │ │ │行│管│管│五 企業政策研究 │ │ │政│理│理│六 經濟學研究 │ │ ├─┼─┼─┼──────────────────────┤ │ │衛│衛│環│三 環境衛生學研究 │ │ │生│生│境│四 環境品質研究 │ │ │行│環│管│五 環境污染防制法規研究 │ │ │政│保│理│六 環境規劃及管理研究 │ │ │ │行│ │ │ │政│ │政│ │ │ ├─┼─┼─┼─┼──────────────────────┤ │技│工│化│化│三 高等輸送現象 │ │ │ │學│學│四 高等化工熱力學 │ │ │ │工│工│五 高等化學反應工程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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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