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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升等考試規則 第5條

現職人員最近連續三年之年終考核 (成)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 ,其平均成績得併入升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重為百分之三十。另予考 核 (成) 或低一範圍之考核 (成) 成績不予採計。 前項考核 (成) 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以其考試成績為總 成績。 合於第三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 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得視為 考試 (成) 成績。論文或學業成績僅列等第者,甲等考試或相當甲等以八 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論文、 學業成績不足七十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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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