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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升等考試規則 第6條

本考試筆試成績計算如左:  一、第十二職等、第八職等升等考試筆試成績,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分別 平均計算,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但筆試 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其考試成績 縱達及格標準,仍不予及格。 二、第三職等升等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但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 分,或筆試成績平均不滿五十分,其考試總成績縱達及格標準,仍不 予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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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