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升等考試規則 › 第7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升等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及格標準,其總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前項及格標準,經典試委員會之決議,得按行政及技術類別,並以第十二 職等、第八職等、第三職等分別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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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