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 第12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12條

各機構辦理年終考核,應組織考核委員會。但機構主持人僅有一級或特殊 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考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除本機構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外, 餘由機構主持人就本機構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前項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並由本機構人員推選產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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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