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 第13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13條

各機構對於屬員之年終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擬,彙送考核委 員會核議,機構主持人復核後,依規定程序報請核定。但未設考核委員會 者,得逕由機構主持人考核。 考核委員會對於年終考核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 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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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