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 第15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15條

各機構主持人之年終考核,由各機構董 (理) 事會參酌其機構經營績效考 核成績,初評後報其上級機關或省 (市) 政府辦理;其餘人員之年終考核 ,臺灣省部分,屬公司組織者,由各該公司核定,非屬公司組織者,由各 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台北市、高雄市部分,依其遴用程序之規定辦理。 未設董 (理) 事會各機構主持人之年終考核,由省 (市) 政府核辦。 各機構人員之專案考核,臺灣省部分比照第一項程序辦理;台北市、高雄 市部分應報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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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