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 第16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16條

年終考核結果,自次年一月起執行;專案考核結果,自核定之日起執行。 但年終考核及專案考核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得先 行停職。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