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 第17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17條

各機構主持人及各級主管,對所屬人員考核,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 省 (市) 政府得派員查處或通知其上級機關 (構) 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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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