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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5條

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 丁等:不滿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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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