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 第6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6條
年終考核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已支薪最高薪級 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 薪級者,給予二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 二 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給予半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薪最高薪 級者,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已晉年功薪 一級,其餘類推;已支年功薪最高薪級者,給予二個月薪額之一次獎 金。 三 丙等:留原薪級。 四 丁等:免職。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