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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6條

年終考核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已支薪最高薪級 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 薪級者,給予二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 二 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給予半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薪最高薪 級者,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已晉年功薪 一級,其餘類推;已支年功薪最高薪級者,給予二個月薪額之一次獎 金。 三 丙等:留原薪級。 四 丁等: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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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