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 第7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7條

另予考核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甲等: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 二 乙等:給予半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 三 丙等:不予獎勵。 四 丁等:免職。 前項考列甲等之人數,與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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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