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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3條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裁撤時亦同。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於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許可其於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於分公司或子公司開業前,檢附下列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應檢附執照影本。 二、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預定開業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負責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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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