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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5條

第 三 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 第 二 節 分公司及子公司
大陸地區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即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二、資本額變動致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三、重大之轉投資。 四、營業地址變動。 五、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六、配合當地法規與商業習慣辦理之各項保險業務,有不符臺灣地區保險法令規定情事。 七、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八、重大違規案件或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 九、發生重大偶發或舞弊事件。 十、依大陸地區保險法規向當地相關主管機關報告事項。 十一、其他重大事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應於事前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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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