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第48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8條

第 四 章 來臺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參股投資 › 第 二 節 參股投資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解散或停止營業。 二、發生重整、清算、破產或經登記地保險業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之情事。 三、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四、發生虧損且金額逾資本額三分之一。 五、變更保險業名稱。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參股投資」的其他條文

第41條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一、最…第42條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依本辦法參股投資者,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第43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之上市、上櫃保險業,其個別對每一保險業之投資金額,…第44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指派擔任被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之董事,應於選任前,檢具相關之證明資料…第45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定期限內匯入投資資金,並報請主管機關查核。未能於核定…第46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後,其轉讓股份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第47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大陸地區保險業或…第49條被投資之臺灣地區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之基本資料…
← 第47條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4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