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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2條

第 四 章 來臺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參股投資 › 第 二 節 參股投資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依本辦法參股投資者,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策略目的與方式、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等項目。 三、投資人基本資料。 四、前一年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一定等級之評等。 五、資金來源說明、業務經營守法性及財務健全性及過去投資經驗之說明文件。 六、董事會對於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決議錄。 七、登記地主管機關同意其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之文件。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書件除須經登記地公證人或公證機構認證外,其屬第三地區製作之書件者,並須經我國駐外館處予以驗證;其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書件者,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或查證。 第一項各款所定書件,均須附具正體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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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0條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提出之書件,除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已規定…

「參股投資」的其他條文

第41條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一、最…第43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之上市、上櫃保險業,其個別對每一保險業之投資金額,…第44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指派擔任被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之董事,應於選任前,檢具相關之證明資料…第45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定期限內匯入投資資金,並報請主管機關查核。未能於核定…第46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後,其轉讓股份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第47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大陸地區保險業或…第48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解散或停止營業。二、發生…第49條被投資之臺灣地區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之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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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