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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第54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4條
第 五 章 附則
依本辦法檢具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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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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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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