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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0條

第 五 章 附則
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提出之書件,除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已規定者外,其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經大陸地區公證人認證及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或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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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1條在臺灣地區設有代表人辦事處或分公司之第三地區保險業,因股權結構變動成為陸資保險業者,該保險業…第52條在臺灣地區投資保險業之第三地區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其股權結構變動致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第53條本辦法所定書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第54條依本辦法檢具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第5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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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