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違反
第二十八條每公頃繳菸數量超過基準產量者,應依左列各
款規定處理:
一、當年期繳菸數量連同歷年累計增減繳菸數量,未逾基準產量百分之十
者,登記其超繳數量,併入次一年期累計處理。
二、當年期繳菸數量連同歷年累計增減繳菸數量,每逾基準產量百分之十
者,減少許可面積○.一公頃,未逾百分之十部分併入次一年期繳菸
數量累計處理。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未逾基準產量百分之二十被減少之許可面積,菸草種植
人於以後任一年期繳菸數量連同歷年累計增減繳菸數量,未逾基準量百分
之十者,得予回復。
本條修正施行前被減少之許可面積,菸草種植人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之任一
年期繳菸量連同歷年累計增減繳菸數量,未逾基準產量百分之十者,得予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