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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66條

菸草種植人違反第二十八條每公頃繳菸數量超過基準產量者,應依左列各 款規定處理: 一、當年期繳菸數量連同歷年累計增減繳菸數量,未逾基準產量百分之十 者,登記其超繳數量,併入次一年期累計處理。 二、當年期繳菸數量連同歷年累計增減繳菸數量,每逾基準產量百分之十 者,減少許可面積○.一公頃,未逾百分之十部分併入次一年期繳菸 數量累計處理。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未逾基準產量百分之二十被減少之許可面積,菸草種植 人於以後任一年期繳菸數量連同歷年累計增減繳菸數量,未逾基準量百分 之十者,得予回復。 本條修正施行前被減少之許可面積,菸草種植人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之任一 年期繳菸量連同歷年累計增減繳菸數量,未逾基準產量百分之十者,得予 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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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