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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 第67條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67條
菸草種植人違反
第二十八條
每公頃繳菸數量低於基準產量者,應依左列各 款規定處理之: 一、繳菸數量低於基準產量在百分之十以內者,登記其減繳之數量,於下 年期基準產量外增補之。 二、繳菸數量低於基準產量百分之十以外部分,下半年不予補繳。 三、當年期菸草管理機構轄區,單一輔導站平均每公頃繳菸數量低於基準 產量百分之十以上,如係因天然災害或病害罹病率達普遍範圍,且未 經救濟或救助者,其處理方式由公賣局專案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 。 前項第三款病害罹病率達普遍範圍之標準,由公賣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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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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