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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68條

菸草種植人增減種植面積違反規定者,應依左列各款規定於次一年期處分 之: 一、增加種菸面積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超過百分之三以上者,依其情節輕重 減少其種菸面積○‧二公頃以上或不予繼續許可種植菸草。 二、減少種菸面積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超過百分之三以上者,減少其種菸面 積○‧二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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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