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軍事設施等限制攝影測繪及狩獵執行辦法 › 第5條

臺灣地區軍事設施等限制攝影測繪及狩獵執行辦法 第5條

第二條所列各地區,一律禁止攝影、描繪、測量、記述、狩獵,並由各該 地區守護部隊或機關擬訂監護守則嚴密監護,如有違反規定不聽制止者, 各守護部隊或機關,得視情節送由第三條所列各管制單位依法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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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