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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第5條

主管油管之國軍各油料部隊,應隨時與當地民防隊員及守備部隊憲警機關 經常切取連繫,按月將油管守護情形列表呈報上級備查,每年查線證之換 發,各軍種總司令部應將換發情形抄送臺灣省政市、台北市政府、高雄市 政府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參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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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