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 第6條
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第6條
左列之現行犯,不論何人應迅即逮捕解送當地憲警機關依法處理。 一、縱火爆炸毀損或竊盜油管者。 二、逗留或徘徊油管附近,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三、不遵禁令,在油管附近吸煙,發火或燃放其他火器者。 四、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牙保油管及其他附屬設備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