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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第6條

左列之現行犯,不論何人應迅即逮捕解送當地憲警機關依法處理。 一、縱火爆炸毀損或竊盜油管者。 二、逗留或徘徊油管附近,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三、不遵禁令,在油管附近吸煙,發火或燃放其他火器者。 四、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牙保油管及其他附屬設備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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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