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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規範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之申請、檢疫、查驗、監管及處罰等事項,以確保糧食安全及防止有害生物疫情之傳播。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4-21・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調節臺灣地區糧食供需,穩定糧價,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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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糧食係指稻穀、糙米、白米、碎米、粉狀米及經中央糧食主管 機關核准公告之食米加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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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進出口糧食應經中央糧食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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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商船出境,應依航程期間,按海員每人每日白米七百五十公克,旅客每人 每日白米五百公克計算其航程糧食需要量,並得加二分之一之預備量為准 許攜帶之航程糧食數量。 前項航程期間以往還全航程所需日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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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商船出境其所攜帶糧食應經當地海關查驗,漁船出海作業時,其所攜帶糧 食應經當地漁船出入海檢查管制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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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商船出境其所攜帶糧食應經當地海關查驗,漁船出海作業時,其所攜帶糧 食應經當地漁船出入海檢查管制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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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其他船舶及航空器攜帶糧食出境,準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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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進出口及航程攜帶糧食,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者,依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 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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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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