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 › 第2條

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糧食係指稻穀、糙米、白米、碎米、粉狀米及經中央糧食主管 機關核准公告之食米加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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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