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 › 第4條

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 第4條

商船出境,應依航程期間,按海員每人每日白米七百五十公克,旅客每人 每日白米五百公克計算其航程糧食需要量,並得加二分之一之預備量為准 許攜帶之航程糧食數量。 前項航程期間以往還全航程所需日數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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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