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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新 88.06.29 訂定) 第6條

乙種醫師應加入所在地之醫師公會始得執業,各醫師公會對於前項申請入 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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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