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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新 88.06.29 訂定)
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新 88.06.29 訂定)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臺灣省乙種醫師之執業資格、執業範圍、執業證書之申請與管理等事項,旨在確保乙種醫師之執業品質與醫療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11-19・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臺灣省乙種醫師 (以下簡稱乙種醫師) 執業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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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乙種醫師執業地點,以臺灣省轄區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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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乙種醫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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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乙種醫師不得在縣 (市) 政府所在地執業,但已在公私立衛生醫療機關服 務或執業十年以上,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登記有案或持有證明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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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乙種醫師請求易地執業,應詳敘理由,報經原執業及新執業所在地縣 (市 )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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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乙種醫師應加入所在地之醫師公會始得執業,各醫師公會對於前項申請入 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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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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