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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新 88.06.29 訂定)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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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乙種醫師執業地點,以臺灣省轄區內為限。第3條乙種醫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第4條乙種醫師不得在縣(市)政府所在地執業,但已在公私立衛生醫療機關服務或執業十年以上,經所在地衛…第5條乙種醫師請求易地執業,應詳敘理由,報經原執業及新執業所在地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第6條乙種醫師應加入所在地之醫師公會始得執業,各醫師公會對於前項申請入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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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