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新 88.06.29 訂定) › 第5條

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新 88.06.29 訂定) 第5條

乙種醫師請求易地執業,應詳敘理由,報經原執業及新執業所在地縣 (市 )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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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