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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33條

菸類酒類之配售價格、零售價格,均由財政部按照成本及國家專賣利益為 計算標準,分別擬定,呈由行政院核定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專賣機關、菸酒零售商,應遵照前項公告之價格,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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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