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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30條

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 變造專賣機關製造之菸類酒類,除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者外,不得販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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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