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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35條

零售商不得將專賣機關加封之酒類容器,或黏貼於容器上之憑證,開拆或 變更。但經專賣機關指定為零售之酒類,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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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