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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醫藥費撫卹費埋葬費支給標準
› 第3條
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醫藥費撫卹費埋葬費支給標準 第3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因而傷人或致死者,被害人之醫藥費、埋葬 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傷者:核實支付醫藥費。 二、死亡者:核實支付埋葬費,最高以新臺幣十八萬元為限。 前項情形,被害人如為其他之人時,其醫藥費、撫卹費、埋葬費及慰撫金 ,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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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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