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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5條

管制區內未經取得水權登記之違法水井,由主管機關會同臺灣電力公司執 行斷電措施,予以停止使用,並依水利法第六十條之二第九十三條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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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