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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6條

管制區內水井水權人依水利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裝置之水量設備,經主管 機關檢查未合規定者,應依限改善,並報請主管機關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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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