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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鯉魚潭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一句話看懂
臺灣省鯉魚潭水庫運用規則規範水庫之運用、管理及維護事項,以確保水庫功能正常運作,達到興利除害之目的,並維護公共安全與環境保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11-20・共 1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 編章目錄(5 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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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鯉魚潭水庫 (以下簡稱本水庫) 由經濟部水利處中區水資源局 (以下簡稱 中水局) 負責管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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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水庫之運用以年用法為基準,並調配各功能需要,以獲致最大綜合效益 。 前項所稱年用法,係指自每年洪水期後,蓄水滿庫,經一年蓄放,至次年 洪水期後復歸滿庫為止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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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水庫滿水位標高三百公尺,水庫最大可能洪水位標高三百零三‧五○公 尺。水庫滿水位時,下游後池堰警戒水位為標高二百十一‧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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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水庫之運用,以公共給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及觀光功能為運用目標 。其運用設施,包括水庫大壩、溢洪道、出水工及未設閘門之後池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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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第 6 條
本水庫有效蓄水之利用運轉,應保障下游既得水權人之權益,供應公共給 水、工業用水每日平均二十二萬噸。水庫水位、面積、容量關係曲線圖, 如附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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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水庫有效蓄水利用供應,其運轉規線如附圖二,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水位高於下限時,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依計畫供水量全額供水。 二、水庫水位在下限以下未達嚴重下限之間時,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以百 分之七十八供水。 三、水庫水位降至嚴重下限以下時,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以百分之五十供 水。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供水時,農業用水之供給量,由有關單位協商降低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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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水庫農業用水在後池堰未設閘門加入運轉前,由水庫放水在後池堰抽水 供應之。其各旬供水量以附表所列者為準。 附表 大安溪水系景山溪各圳水權水量表 單位:CMS ┌────┬───┬───┬───┬───┬───┬───┐ │圳 別│三堰圳│蕃 仔│南片山│大 份│永森農│合 計│ │ │ │城 圳│腳圳 │田 圳│場抽水│ │ ├────┼───┼───┼───┼───┼───┼───┤ │各項水量│水權水│水權水│水權水│水權水│水權水│水權水│ │旬 │量 │量 │量 │量 │量 │量 │ │月 │ │ │ │ │ │ │ ├─┬──┼───┼───┼───┼───┼───┼───┤ │一│上 │0.015 │0.017 │0.008 │0.016 │0.005 │0.061 │ │ ├──┼───┼───┼───┼───┼───┼───┤ │ │中 │0.015 │0.017 │0.008 │0.016 │0.005 │0.061 │ │ ├──┼───┼───┼───┼───┼───┼───┤ │ │下 │0.015 │0.017 │0.008 │0.016 │0.005 │0.061 │ ├─┼──┼───┼───┼───┼───┼───┼───┤ │二│上 │0.016 │0.019 │0.010 │0.017 │0.005 │0.067 │ │ ├──┼───┼───┼───┼───┼───┼───┤ │ │中 │0.016 │0.019 │0.010 │0.017 │0.005 │0.067 │ │ ├──┼───┼───┼───┼───┼───┼───┤ │ │下 │0.016 │0.019 │0.010 │0.017 │0.005 │0.067 │ ├─┼──┼───┼───┼───┼───┼───┼───┤ │三│上 │0.022 │0.024 │0.013 │0.020 │0.005 │0.084 │ │ ├──┼───┼───┼───┼───┼───┼───┤ │ │中 │0.022 │0.024 │0.013 │0.020 │0.005 │0.084 │ │ ├──┼───┼───┼───┼───┼───┼───┤ │ │下 │0.022 │0.024 │0.013 │0.020 │0.005 │0.084 │ ├─┼──┼───┼───┼───┼───┼───┼───┤ │四│上 │0.024 │0.031 │0.015 │0.034 │0.005 │0.109 │ │ ├──┼───┼───┼───┼───┼───┼───┤ │ │中 │0.024 │0.031 │0.015 │0.034 │0.005 │0.109 │ │ ├──┼───┼───┼───┼───┼───┼───┤ │ │下 │0.024 │0.031 │0.015 │0.034 │0.005 │0.109 │ ├─┼──┼───┼───┼───┼───┼───┼───┤ │五│上 │0.030 │0.031 │0.015 │0.031 │0.005 │0.112 │ │ ├──┼───┼───┼───┼───┼───┼───┤ │ │中 │0.030 │0.031 │0.015 │0.031 │0.005 │0.112 │ │ ├──┼───┼───┼───┼───┼───┼───┤ │ │下 │0.030 │0.031 │0.015 │0.031 │0.005 │0.112 │ ├─┼──┼───┼───┼───┼───┼───┼───┤ │六│上 │0.030 │0.031 │0.015 │0.032 │0.005 │0.113 │ │ ├──┼───┼───┼───┼───┼───┼───┤ │ │中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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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水庫每日供給下游水量,在天然流量低於既得水權水量時,不得低於天 然流量;天然流量高於水權水量以上時,應依水權水量放水。但下游既得 水權人使用水量低於天然流量時,其餘量本水庫得存蓄之。 前項天然流量以壩址實測水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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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洪水運轉
第 10 條
本水庫溢洪道無閘門控制,水位超過標高三百公尺時,自然溢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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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水庫之洪水運轉係指颱風時降雨或非颱風時期豪雨發生時之水庫運轉, 洪水運轉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不得超過流入本水庫之尖峰流量。 二、在不影響蓄水利用運轉功能之原則下,協助減輕景山溪下游之洪水災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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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水庫下游後池堰,在裝設閘門前,其水位超過排砂道堰頂標高二百零二 公尺及溢洪道堰頂標高二百零六‧一公尺時,以自然溢流方式調節上游放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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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門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
第 13 條
實施緊急排水時,緊急排水道閘門全開排水,以迅速降低水庫水位。 前項排水放水量不得使警戒區河道水位上升率超過每半小時○‧四公尺。 但連續一小時後,不在此限。實施第一項排水應至水庫水位不構成大壩安 全威脅時為止。 實施第一項排水時,抽水站應停止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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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中水局有關人員應駐在辦公廳待命,並隨時將水庫 水位變化情形及降雨報告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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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水庫水位標高,接近滿水位標高二百九十八公尺且進流量較大時,應向 新開國小及附近居民發布水庫水位上漲警報,並通知轄區內苗栗縣警察局 、大湖分局、校林派出所及大湖鄉公所,迅速轉知水庫上游居民注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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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水庫溢洪或緊急施放水量超過二十秒立方公尺時,溢流或放水開始一小 時以前,應啟動警報系統向下游景山溪河床警戒區發布放水警報,並將預 定放水時間及放水量通知轄區內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分駐所、 鯉魚派出所,迅速轉知下游居民,並通知經濟部水利處、苗栗縣政府、三 義鄉公所、台中農田水利會等各有關防汛作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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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水庫遇天然災害或其他緊急情況,需施行緊急放水,無法預先通知時, 得立即通知後放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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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第 18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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