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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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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10條
本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人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董事,得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
第十一條
及
第十二條
規定外,依本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本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從業人員,不得因其晉用資格之不同而予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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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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