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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14條

本公司出售公股時,有關員工優惠優先認購相關原則,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本公司員工持有優惠優先認購之股票,在二年內不得轉讓。 本公司成立時按本公司資本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提撥本公司員工福利基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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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