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 第3條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3條

本公司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國營金融機構依法設立之。 前項之其他國營金融機構,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公司設立後,得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納入其他金融機構為子公司。但政府資本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